資格 |
向營建署申請資格認定,且申請時已有承攬在建工程: 1. 雇主近3年承攬工程達規模金額 2. 聘僱本國勞工人數符合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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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攬案件金額 | 聘僱本國勞工人數 | |
甲、乙、丙級 綜合營造業 |
甲等-22,500萬 乙等-12,000萬 丙等-3,600萬 |
10人以上 |
土木包工業 | 1,000萬 | 5人以上 |
專業營造業 | 地下管線工程-7,000萬 帷幕牆工程-5,000萬 環境保護工程-5000萬 鋼構工程-3,000萬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-3,000萬 基礎工程-3,000萬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-3,000萬 營建鑽探工程-3,000萬 庭園、景觀工程-3,000萬 防水工程-3,000萬 預拌混凝土工程-2,000萬 |
10人以上 | 核配比率 | 以勞保投保人數30%核配移工名額,可外加就業安定費最多提高至40%。 |
資格一、勞動部專案核定,且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後之重大工程。專案核定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之一:
*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,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。
資格二、符合下列承建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前的重大工程。